效率,在司法领域中的存在,有时候好似成了一个 “墙头草式”的工具:有用则用,无用则弃。但不得不说,这时候的它,确实是既危险,又丑陋。
文 | 朋礼松 律师
更换辩护律师的次数限制,在司法领域中并不算是一个“高概率事件”。但正因为最近法律圈出现了一起该事件,并闹得沸沸扬扬,导致这个“次数限制”问题,引发了一些关注和讨论。
据悉,围绕该“次数限制”的理论探讨,已经通过公开征文的方式,评选出了一些“获奖作品”。我觉得我也写不出更多的、不一般的观点,所以此文不讨论该问题。仅展开聊一聊,由此引申出来的——效率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效率并不总是同一个属性,它会随事变换,也会随势变换,就看需要它扮演何种「角色」,承担何种「任务」了。不安好心的我,不妨将其称为“墙头草式”的工具。
有时候,效率大于问题。
这个工具属性,应该是经常出现的一个。就好比张庆方律师在海南碰到的情况,当事人解除了之前的辩护律师,委托其介入作为辩护律师,但因当事人解除过两次了,所以法院就不让张律师介入了。对于该问题,至今未见有涉事法院出来予以澄清。但对此问题,有行内人称,法院的做法并无问题,如果不作次数限制,那司法效率还要不要了。可我们现在要解决的是,法院的做法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本身含义的问题,扯什么效率呢?
需要严肃解决问题的时候,非要大谈特谈什么效率,典型的「效率大于问题」。
另外,司法实践中针对“管辖”问题,同样也面临着这个毛病。你跟办案机关说他们没有管辖权,他们会说,你律师提管辖异议有什么意义,纯纯耽误事儿,搞来搞去的多影响案件办理效率···你看,就是不喜欢正视问题,非要效率为上呢!
有时候,效率又一文不值。
有些时候,这个效率,它又摆出了一副啥也不是、一文不值的样子。
比如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刑诉法也是有相应的审限规定的。对于一些没有争议的案件,案件处理基本不会超出这个审限的圈圈。但实践中,遇到稍有争议的案件(特别是律师作无罪辩护、程序性抗争、争议性较大等案件),案件会被无限延期,甚至有些都不一定有批准手续。
再有就是,遇到那种非要上赶着下有罪判决的,个别法院还会给检方留出足够的补证时间,甚至所谓的“补充侦查”都是一路绿灯,毫无时间限制。这个时候,办案程序是能拖多久就拖多久,效率此时啥也不是,一文不值。
有时候,效率背后还承载着一点威胁。
比如,在一些认罪认罚案件中,当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详细发问具体问题、详细发表质证意见、提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作无罪辩护的),这个时候法官会对辩护律师(特别是被告人)提出一种灵魂“质问”:你们到底是不是认罪认罚的?…既然认罪认罚了,就不要多说了…你律师这么说,意思是不认罪认罚了吗?···
言外之意就是都认罪认罚了,大家就讲究效率一点,别那么多“废话”了,不然就视作当事人不认罪认罚了。
想起此前,我在南方某城市开庭时的情景。那个案件,当事人并没有走认罪认罚程序,但也是一直坚持认罪的。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直接提出一个带有指责性的观点,大概意思就是,“被告人某某和他的辩护人今天在法庭上如此争辩,一点看不出他认罪的样子,之前所谓的认罪也是不彻底的,根本就没有节约庭审资源···
轮到我发言时我便说,“之前认罪不代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有争议的部分不能发表详细的意见,而且法庭也需要查明事实;此外,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何来“节约庭审资源”一说?那时连开庭审理都还没发生,之前的认罪是怎么就能节约庭审资源了呢?···”
很久没更新了,且说这么些吧,说多了“废话”,估计也会被人诟病影响“效率”的。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刑辩之道」
